目前,我国处理学生伤亡事件主要依据的法规是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有学校等教育机构负有对未成年人学生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其是确定学校等教育机构职责范围的基本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原则和赔偿范围,应依据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中华人民***和国教育法》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第十条
***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