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对于“刺死辱母者”会怎么判
春秋:被理解和支持 子不复仇,非子也。 《春秋公羊传》有言,“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子不复仇,非子也”。 《公羊》认为,君臣“义合”,父子“天属”,在父母无罪受难的情况下,“义”就消失,就可复仇。 在回答“居父母之仇,如之何”这一问题时,孔圣人也曾言道:“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 也就是后来《礼记》中所说的:“父之仇不***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 春秋末年,伍子胥之父受人谗害,被楚平王冤杀。伍子胥立志复仇。数年后,攻入楚都,“掘楚平王墓,出其尸,鞭之三百,然后已”。 这种鞭挞君王尸体的行为本是大不敬,却被赞曰:“弃小义,雪大耻,名垂于后世”。可见,在春秋时,长辈受辱,为父报仇,是受到理解和支持的。 2 两汉:为法律所原谅 愤亲之辱,白日报仇。 到了极为重视孝道的汉朝,东汉章帝刘炟曾颁布过一部《轻侮法》,特别规定“侮刑以宽”,从宽处置为父母报仇的人。这部法律后来虽被废除,但宽恕孝子孝行却仍是当时社会的***识。 东汉有一孝子,唤作董黯。《四明图经》记载:“孝子讳黯,比舍有王寄者,富而不孝。二母各言其子,寄闻而衔之,伺孝子出,苦辱其母。孝子知之,恐贻母忧,默而不言。母既葬,斩寄首以祭母墓,自囚以告有司。” 董黯为报辱母之仇而杀人,什么结局呢?汉和帝“表其异行”,“释杀罪,召拜议郎”,使孝子“海内闻名,昭然千秋”。而这个汉和帝,正是那个废除《轻侮法》的人。 《后汉书·申屠蟠传》记载:“同郡缑氏女玉为父报仇,杀夫氏之党,吏执玉以告外黄令梁配,配欲论杀玉。”当时,年仅十五岁的诸生申屠蟠进谏曰:“玉之节义,足以感无耻之孙,激忍辱之子。不遭明时,尚当表旌庐墓,况在清听,而不加哀矜!”最终,外黄县令梁配采纳了申屠蟠的劝谏,为缑氏女子玉减刑,“乡下称义之”。 可见,至少在两汉时期,“愤亲之辱,白日报仇”还是孝子孝女之行,是感人至性之举,既能为社会所认可,也能够为法律所原谅。 3 隋唐:对孝行法外开恩 特事特办,酌其宜而处之。 到了隋唐,因父母受辱受难而暴起杀人的热血儿女同样没有断绝,尽管《隋书·刑法志》明确规定“初除复仇之法,犯者以杀论”,以此来维护王权的至上性与社会的规范性。但对孝子孝行却仍有法外开恩。 《隋书·列女·孝女王舜》记载:“孝女王舜者,赵郡王子春之女也。子春与从兄长忻不协,长忻与其妻同谋杀子春。舜时年七岁,抚育二妹。姊妹俱长,乃密谓复仇。是夜,姊妹各持刀逾墙而入,手杀长忻夫妻,以告父墓。”王氏姐妹的结局如何呢?“及问罪,姊妹争凶名,州县不能决”,就连隋文帝都为之嘉叹,“特原其罪”。 到了社会与法制更加开明的唐朝,《旧唐书·列女》记载:“绛州孝女卫氏,字无忌,夏县人也。初,其父为乡人卫长则所杀。无忌年六岁,母又改嫁,无兄弟。及长,常思复仇。无忌从伯常设宴为乐,长则时亦预坐,无忌以砖击杀之。既而诣吏,称父仇既报,请就刑戮。”唐太宗“嘉其孝烈,特令免罪”,还赏赐了田宅。 卫无忌之后,唐宪宗元和六年,富平县人梁悦为报父仇,杀秦杲,自诣县请罪。引发了朝廷关于“礼”与“法”的激烈讨论,唐宪宗下敕书定性:“复仇杀人,固有彝典。以其伸冤请罪,视死如归,自诣公门,发于天性,志在徇节,本无求生。宁失不经,特减死,宜决一百,配流循州。”为报父仇而杀人的梁悦,最终结果是流放,实在说不上重,因为大诗人李白也被流放过。 是年秋,文坛巨擘韩愈应诏写下了名篇《复仇状》,以此作为刑官、有司判决此类“为复父母之仇而杀人”的案件。此后,基本所有唐代复仇案件的审判都参考了韩愈的观点,即“特事特办,酌其宜而处之”,“既不失经律其指,亦无损礼道人伦”。 4 唐以后:受到刑罚较轻 悯其情而减其刑。 唐以后,《宋刑统·斗讼律》规定“如有复祖父母、父母之仇者,请令今后具案,奏取敕。”所谓敕裁,即将决定权归于天子,天子则往往采取“减等”的处理,“悯其情而减其刑”。 到了法制略有倒退的元朝,《元史·刑法志·杀伤》云:“诸人杀死其父,子欧之死者,不坐,仍于杀父者之家,征烧埋银五十两。”为父报仇可以不判刑,出点丧葬费就行了。 朱元璋建立明后使用重典,但《明史·刑法志》“复仇,惟祖父被殴条见之,曰:‘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辱,而子孙擅杀行凶者,杖六十,其即时杀死者勿论,其余亲属人等被人杀而擅杀之者,杖一百。’”可见,在明代,复仇所受到的刑罚也是非常轻的,而清朝则大体延续了这一律令。 韩愈的《复仇状》中有一节说的非常好:伏以子复父仇,见于《春秋》,见于《礼记》,又见《周官》,又见诸子史,不可胜数,未有非而罪之者也。最宜详于律,而律无其条;非阙文也,盖以为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训。许复仇, 则人将倚法专杀,无以禁止其端矣。 是故,刺死辱母者,当如何?还需要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与触法者,深思而为,以彰我民族自古以来之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