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僵尸车的法律

法律分析:1、对拼装、报废车辆扣留车辆,予以收缴,依法强制报废;

2、对盗抢等涉案车辆的处理。通过查询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库发现车辆涉嫌盗抢、赃物或其他违法犯罪的,扣留车辆,并及时做好登记,依法移交办案单位处理;

3、对涉嫌其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车辆,通过查询比对车辆信息系统,能够确认为假套牌、逾期未参加安全检验等车辆通过电话、登报等方式及时通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限期接受处理。在处理时应一并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对相应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4、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及时向社会公告;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车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