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规定的禁注标志有
法律主观:
我国商标法规定不能作为商品注册的标志有: 1、同中国名称、国旗、国徽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2、带有民族歧视、欺骗性等性质的标志; 3、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标志; 4、不能作为商品注册的的标志。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和国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