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员和审判长的区别

审判员和审判长的区别如下:

1、工作内容不同,审判员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独任审判案件,审判长组织合议庭成员和有关人员做好庭审准备及相关工作;

2、工作性质不同,审判员指的是在合议庭和独任庭中具有法官资格的审判人员,审判长是负责组织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

3、工作目的不同,审判长是为审理某一具体案件而临时设定的,审判员是从事法院的工作,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法院组织法》第三十条

合议庭由法官组成,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成员为三人以上单数。

合议庭由一名法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理案件时,由自己担任审判长。

审判长主持庭审、组织评议案件,评议案件时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权利平等。

审判长的职责有哪些

1、指导和安排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庭前调解、庭前准备及其他审判业务辅助性工作;

2、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的庭审分工以及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3、主持庭审活动;

4、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

5、依照有关规定,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制作裁判文书,审核合议庭其他成员制作的裁判文书;

7、依照规定权限签发法律文书;

8、根据院长或者庭长的建议主持合议庭对案件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