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的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

第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可以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第四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确定由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法律援助工作。

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

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应当与其从业资格相适应。

第七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或者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第八条法律援助人员依法履行法律援助职责受法律保护。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第九条鼓励社会通过依法设立的法律援助基金会或者其他形式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鼓励法律服务组织和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条对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