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的立法基调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据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以上所有项目都必须是法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构成了《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的主要内容之一。

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对已经设定的行政强制,认为不适当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强制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同时草案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活动所必不可少的行政手段,它对于建立和维持良好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实现公***利益,皆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但是,由于行政强制措施所涉及到的法规范和实务领域的范围极为广泛,故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涉及到诸多领域和层次的诸多利益,与社会安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极为密切的联系。尤其是由于行政强制措施在立法、执法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人们对行政强制措施权的正确认识,也影响了其应有功能和作用的发挥。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措施依据法定的什么

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2、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以及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内部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行政强制措施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不能任由行政执法人员随意作出,必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也就是一般需要由行政机关作出书面的决定,这是我国行政强制措施和国外即时强制的主要区别。国外没有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用的是“即时强制”,就是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的范围比较窄,主要是警察权。我国的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较为普遍,因此必须要经过批准。但是在一些情况紧急的情形下,有时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可能来不及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可以不执行事先报告和批准的程序,但也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执法人员违反了内部程序,除有行政决定书外,当事人很难知晓,更多的是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违法违纪责任,不直接导致行政行为的违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