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可以帮我找关于经济学的案例分析
一、城市房屋拆迁案件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分析
1. 地方政府
获取土地出让收益。
追求政绩。
官员“寻租”。
后续管理收益。
2. 开发商
尽可能降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拆迁户补偿费用,同时抬高其回购价格。
避免逐户协商定价,争取政府出面强制执行。
3. 被拆迁户
通过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房屋置换等途径获得生活福利改善,追求拆迁补偿最大化。
支付高额成本或失去应得福利,成为“新圈地运动”的牺牲品。
4. 其他相关机构和人群
实践中,商业银行往往是房屋拆迁关系中的关键第四方,这主要体现在政府部门和大多数开发商都事先与银行签署协议,委托银行统一提供拆迁补偿的收付工作。此外,被拆迁者的亲属则可归并到被拆迁人一起,公证处、拍卖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安公司等中介机构也将以不同方式参与到拆迁安置的博弈关系当中。在此基于分析的便利,不予考虑。
二、《拆迁条例》调整下主体行为的博弈分析及其法律困境
综上所述,基于现有法律框架和拆迁实践,我们归纳嘉禾案当中各方当事人(政府、开发商、被拆迁人)的利益取向和法律规则引导下的行为,概括出非常态(恶性)和常态(良性)两类房屋拆迁关系模式,从中可以直观地标明拆迁法律关系的实际状况。
(一)两类拆迁关系模式
1、非常态的(恶性)拆迁关系模式
在这种非常态的拆迁关系模式中,政府与企业结为利益***同体,而被拆迁人则成为处于行政与民事双重力量压迫下的相对方。开发商此时更像是一个幕后的隐身人,它将上述分割成N份的拆迁补偿成本加合为一份总成本支出 ,交给政府,再由政府直接面对被拆迁人,收回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界定补偿标准,限定拆迁期限,并通过公权力介入拆迁纠纷,从而圈锁住被拆迁人的民事法律权利(如知情权、索偿权、救济权等等),实现其成本收益最优化。而政府则不经被拆迁人的同意,以国家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单方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再高价转让给开发商,获得高额土地出让金,待开发全部完成后又按商业用地逐年收取税费,其政绩卓著,效益亦佳。这种结果对于政府[1]和开发商来说,实在是个“双赢”的选择。但对于被拆迁人来说呢?在公益性质的拆迁项目当中,无法对抗政府的强制拆迁,申请行政权利救济难度大;在私益性质的拆迁项目当中,又遭遇开发商向政府申请的强制执行,申诉权利相应弱化,总体诉讼权利不对称,使之陷入“失法”而无助的境地。
2、常态的(良性)房屋拆迁关系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开发商同被拆迁人享有相同的民事法律地位。开发商基于其商业目的欲取得一块土地,必须遵循市场交易规则,与这块土地上的实际权利人——被拆迁人在平等基础上彼此协商补偿事宜(开发商要遵循价值规律,与众多拆迁人进行个别协商和补偿,其拆迁预算应按被拆迁户数不同分割成若干份),其协商补偿的项目、数额、计算标准也应由双方***同确定,被拆迁人不仅可以就房屋、土地使用权等现实价值求偿,还可就预期收益甚至教育、工作等附属利益求偿。这样,被拆迁人就放弃权利将得到何种补偿拥有了与开发商平等协商的基础之后,拆迁双方达成的协议才具有民事协议的性质,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如任何一方不履行,都能通过申诉和民事诉讼等途径合法解决,而非动辄由政府介入强制执行。与此同时,政府不直接控制和干预拆迁行为的发起、实施,也不将自身的意图(无论公私)掺杂到拆迁过程之中,主要担当拆迁过程的监督者和中立裁决者的角色,并具体负责拆迁规划的审批,以及建设资质、环评报告、资金到位率等事项的审核与监督。
(二)当前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的法律困境
造成当前一系列房屋拆迁恶性事件和无序状态(非常态拆迁模式)的因素很多,我们大体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困境:
1、处于弥补历史旧账阶段的深层体制矛盾。
2、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规范缺乏协调,城市拆迁管理条例与宪法和物权法规定不配套。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
3、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主体法律地位不平等,
4、行政权力过度介入,行政许可、裁决及执行的角色重叠,缺乏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减损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5、民事救济手段得不到国家公权力的支持,难以有效维权。
6、现行拆迁法规没有提供完善的拆迁补偿标准,拆迁户的“非经济损失”未列入考量。
7、强制拆迁法定前置程序不完善,土地出让和拆迁的公示以及公众参与机制欠缺,拆迁评估和法律监管机制不完善。
三 若干立法建议与对策
(一)贯彻宪法修正案,明令禁止非法拆迁。
(二)相关法律、法规中应明确将拆迁行为界定为基于“公***利益”的需要,并给予补偿,方得“征用”或“征收”。[2]
(三)明确拆迁的行政行为性质,严格限定拆迁权限,促进拆迁主体责权统一化、实质化。
(四)拆迁各个阶段(包括听证、公示、评估、补偿等)公开化、透明化。
(五)拓宽土地调控资金和融资渠道,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公平补偿,确保拆迁安置计划的实施。
(六)在司法独立的基础上,合理解决基于商业开发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鼓励拆
迁当事人的自主协商运作,对那些想通过协商、和解以免遭强制搬迁的居民和社会相关人群,应提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和法律援助。
第二节 犯罪与现代化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一 犯罪(率)与现代化相关研究综述
要剖析现代化进程中的犯罪现象,首先需要认真梳理和界定如下三个环环相扣的前提性问题
(一)、犯罪是什么?
犯罪是世界范围内的一种社会现象,世界各国的学者都对纷繁复杂的犯罪形式进行抽象的理论研究或法律研究。
(二)、犯罪的原因是什么?
犯罪概念的界定和对犯罪原因的探讨紧密相关。就犯罪原因而言,早期的研究侧重于进行人类学、生物学、心理学的研究,后来的学者则愈益重视社会因素的作用,多从社会学、经济学、伦理学、政治学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
(三)、犯罪(率)与现代化的关系是什么?
作为犯罪统计的主要工具,犯罪率的变化对于理解和评价犯罪及其与现代化进程的关系
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3]犯罪率是指一定时空范围内的犯罪人数或刑事案件数与人口总数对比而计算的比率,通常用万分比或十万分比来表示。
二 犯罪率与现代化关系的截面比较
实践中,人们经常为比较不同国家的犯罪率状况而产生迷惑:同是发达国家,为什么美
国有那么高的犯罪率,而日本、北欧国家却非常之低?同是欠发达国家,为什么拉美国家的犯罪率会那么高,而前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犯罪率相对较低?究竟是经济原因、法治原因还是文化传统?不同的学者曾经给出过极不相同的答案。即使在分析一国犯罪率状况时,研究者也习惯于列举一系列的犯罪决定因素,但什么都考虑到的时候也就无法进行研究了。诚然,犯罪的影响因素是复杂的,但仍需要抓住核心、纲举目张,提炼出犯罪率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一到两个关键性宏观变量,借此归纳分析,深入剖析现代化转型与犯罪率的内在关系。
三 犯罪与现代化关系的趋势分析
(一)、对现有假说的检验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三个国家对“犯罪”的界定不同,应受各国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的判定标准和对象范围存在较大分歧。因此对于犯罪率发生的绝对量上不能生硬地进行比较。但即使如此,这三幅图中表现出的趋势变化仍然是非常值得关注的。这三幅图有相同之处,譬如它们都有一段直线型的上升阶段;也有不同之处,如中国有一段是相对平稳的,韩国基本上是持续缓慢上升的,美国有一段(1980年以后)则是下降的。
(二)、犯罪率与现代化进程的逻辑增长曲线(Logistic)形式
我们采用Logistic这种常用于生命周期理论的分析思路,即先是一段平稳的增长,接着是快速增长,当增长出现极限达到饱和时,便在这一极限附近平稳波动。Logistic曲线方程是1838年由Verhurst首次提出的,它最初用于描述有限环境中种群增长趋势。自然界中的生物物种很少呈线性增长,由于总是存在各种抑制其生长的因素,因此种群的增长率在有限的环境中是一个变量而非常量。从某种程度上讲,犯罪者也类似于一个种群:具有一些***同的生理特征,在特定环境空间和特定时间内的个体集群。我们考察整个犯罪与现代化进程的相互关系:现代化初期(初始阶段)犯罪率缓慢增长,现代化中期(起飞阶段)迅速攀升,后期(稳定发展阶段)平稳波动,这恰恰就是将前面三幅图综合起来反映出的信息。
我们可以对Logistic曲线作出以下理论描述:在现代化发展的初期和后期,犯罪率呈现出两个相对“稳态”局面,即犯罪率都呈缓慢的波动趋势,意味着此时的社会结构和秩序是相对稳定的。但是两个稳态有区别:初期是僵化型稳定,是维持“前现代”既有秩序的保守,社会发展缓慢,犯罪率较低;后期则是发展中的稳定,在量变中保持质的稳定,社会处于动态平衡,犯罪率维持一定的高水平。而中期就是通常所谓的“现代化转型阶段”,它连接着前后两个稳态,是社会制度、经济结构和文化价值观发生剧烈变化的阶段,出现了由量到质的转变。这种社会“质”的变化往往会突破人们心理承受极限,造成旧秩序的瓦解和传统规则、习俗的失效,人们的欲望膨胀,利益摩擦和权利冲突加剧,社会关系日益紧张,进而导致犯罪大幅上升,犯罪率与现代化表现出一种强烈的正相关关系。
(三)、对“Logistic型”假说的回归分析与理论说明
对此只有美国进行二次曲线拟合才是有意义的,实际拟合结果 ,
但我们的疑问是,如果二次曲线形式是犯罪率与现代化的真实关系,那么美国的犯罪率在经历了最高点之后会一直下降,而不再上升或者出现起伏波动。这个结论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中都难以让人接受。因为犯罪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随着时代演进,新事物的出现,犯罪的种类、性质和形式都将发生变化,旧的罪名消失,新的犯罪行为被界定,犯罪的递减趋势并不会持续存在。对此我们将在以下详述。
四 若干结论
通过前述详尽的分析,我们对中国目前的犯罪状况有了一个更加清醒的认识。其中有些结论对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规划和刑事政策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第一,本文使用了HDI-Gini罪案受害者矩阵分析方法,把世界上的国家按照HDI和基尼系数的高低分成四种类型,通过双因素交互作用方差分析得出:一个国家的犯罪状况的严重程度与其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和结构有显著关联,总体水平和结构差异各自和交互地决定一国宏观的犯罪状况。
第二,本文从犯罪者的犯罪激励出发,建立从微观到宏观,从截面到序列的短期模型,得出结论:短期犯罪率的变化情况与经济发展速度和贫富差距水平紧密相关,经济发展速度与犯罪增长负相关,而贫富差距水平与犯罪率正相关,从而为控制犯罪率增长提供了思路。
第三,在对中国、韩国、美国这三个处于不同现代化发展阶段国家犯罪率的历史数据分析基础之上,从Logistic曲线的生物学意义出发,得出结论:长期而言,犯罪率与现代化的关系表现为Logistic曲线形状,即在现代化初期,犯罪率保持平稳,在快速发展时期,犯罪率几近直线上升,在后期又保持平稳,表现为“两个稳态,一个转型”。
第四,根据本文的模型分析,我们的进一步推论是,作为一个经济发展刚刚起步的国家,中国社会当前犯罪率的不断增长(“犯罪浪潮”)是很难避免的现象,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仍会保持这种趋势,这突出地表明了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至今,正处于现代化起飞与犯罪率加速度猛增的同步阶段。
第五,需要强调的是,任何数理模型和统计对于社会问题研究的价值都是相对的,不存在绝对的能够全面准确地解释社会现象的科学,也不能期望科学或统计本身决定或创造什么。
五 “严打”的经济分析
(一)概述
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各种严重犯罪分子(即通常所谓“严打”),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惩治犯罪、维护治安的基本方针和长期方针,也是邓小平民主和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方针和政策最早是由邓小平同志在1982年提出来的。他说:“同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一定要从快从严从重。……对有一些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必须给以最严厉的法律制裁。刹这股风,没有一点气势不行啊!这个问题要认真地搞,而且在近期要抓紧,处理要及时,一般地要严,不能松松垮垮,不能处理太轻了。……这是一个长期的经常的斗争。”[4]以后,针对一个阶段以来社会上刑事案件、恶性案件大幅度增加,屡禁不止的情况,他进一步指出:“解决刑事犯罪问题,是长期的斗争,需要从各方面做工作。现在是非常状态,必须依法从重从快集中打击,严才能治住。”“我们说加强人民民主专政,这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要讲人道主义,我们保护最大多数人的安全,这就是最大的人道主义!”
(二)“严打”的实证与规范分析
对“严打”进行经济学分析有两个前提,其一是“严打”资源具有稀缺性。国家的刑事处罚手段总是有限的,不能过度使用,严刑峻罚的威慑力也是递减的,其改善社会治安状况的能力存在着成本效用边界;其二是指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社会治安出现了犯罪数量增多、危害加重,盗窃、抢劫、走私、贩毒、杀人等恶性案件发案面广、数量大的严峻犯罪形势。而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尽管司法和公安队伍不断扩大,有关的财政开支持续增加,改革开放20多年来持续开展“严打”整治行动和各种专项斗争,却仍然不足以维持刑事法律的正常运行。[5]加之司法执法力量相对薄弱,各级执法机关普遍存在刑罚供给不足、警力有限、审判侦察设备落后等问题,使刑事法律运行与社会财力支持相对不足的矛盾愈加突出。这对我们从深层经济根源方面把握“严打”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提供了理论依据,因此,从刑罚效率观的崭新视角剖析“严打”的利弊得失,无疑有其重大现实意义。
从宏观上把握,“严打”在战略上具有“集中优势兵力.各个歼灭罪犯”的特征,在战术上具有注重宣传动员,发动群众参与的特征。严打实际上兼顾了立法、司法、执法各个环节,将各种刑罚资源(包括人财物)集中统一使用,从而可以在保持社会安定、反击“犯罪浪潮”方面获取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收益。根据法律经济学中犯罪率取决于犯罪风险和犯罪收益的“威慑假说”(假设犯罪的数量唯一地取决于预期刑罚的高低),刑罚就是犯罪分子的买犯罪的支付价格,犯罪数量将随着预期刑罚的上升而下降,预期刑罚的强化将制止更多的犯罪。[6]因此,集中人力物力定期对刑事犯罪从严从快打击,即在社会一般刑事处罚水平之上对罪犯予以裁处,使犯罪分子获取不法利益的成本极其高昂,能起到震慑犯罪、保护人民和降低犯罪率的作用。由此可见,“严打”具有现实合理性,其成功之处就在于提高了组织效率和侦破定罪概率,发挥了预期刑罚处罚的规模效应。
(三) 若干结论
通过前述对“严打”现象多侧面多层次的剖析,我们认为,刑事犯罪和社会的治安问题、是今后相当长时期的社会现象,它受一定时期内社会抑制、减少犯罪的各种积极因素和诱发、滋生犯罪的各种消极因素之间力量的进退消涨的综合影响,“严打”作为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出现的现实法制形式,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尤其是在考虑到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犯罪浪潮的情况下,其作用和价值就显得更加重要。但是需要指出,“严打”乃是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产物,故其存续的时期与其历史背景一样,也应该有一个基本的时间限定。为此我们提出的完善我国刑事法制的方略设计是。
第一,加强社会综合整治,建立健全社会运行机制,对违法犯罪活动实行标本兼治
第二,改变刑事法律低效率,降低刑事立法和司法成本
第三,改革立法司法体制,进一步加强执法检查监督
第四,适应形势变化,加强预测研究,提高政法机关整体效能
第五,加强精神文明特别是道德建设,培育公民的现代法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