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主观: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如下:(一)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并获得批准;(二)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将其净资产按1∶1的比例投入到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三)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四)制定公司章程,召开创立大会;(五)创立大会结束后的30天内,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六)在媒体上公告。
法律客观: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遵循下列程序:(1)董事会拟定公司变更的方案我国《公司法》第46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拟定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2)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形式将直接影响到股东的权益和责任,所以,变更公司形式的最终决定权在股东会,而不是董事会,《公司法》第38条也明确规定,股东会行使对变更公司形式事项做出决议的职权。(3)主管部门批准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基本上采用行政许可原则,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所以,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也须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4)办理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除公司组织形式变更外,公司的诸多事项,如资本、章程等也因此变更,公司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