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弃婴
问题:1999年9月的一天,我早晨跑步到一家医院的门口,发现一位正在啼哭的女婴,女婴的衣服里留有一张字条:“生于1999年9月14日早晨5点9分”。我急忙将孩子抱回家,第二天便同妻子一道至民政局,希望能办理收养手续。民政局以我俩已生有一10岁男孩为由,未同意我们收养该女婴,要求我们先送福利院。我们将小孩送到福利院,福利院又不收。请问题:这样的弃婴能否收养?
如果你信中所说事实都是真实的,你们就可以依法收养该弃婴。《收养法》第4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收养。该法第8条还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第15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前予以公告,方可办理收养手续。综合上述规定你可以先将捡到弃婴的具体情况、你及你爱人和家庭的基本情况向民政机关书面说明,并依规定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经民政部门审查、批准,你就可以合法地收养该女婴了。
现实中往往出现许多好心人,看到弃婴后,就一声不吭地抱回家,不办理任何手续;其实这样做是违法的,会给自己带来许多麻烦,自己的“好心”往往还不会受法律保护。因此,捡到弃婴后,如认为自己符合收养的条件,必须依法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