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基本案情

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在其任期的最后一天午夜,突击任命了42位治安法官,但因疏忽和忙乱有17份委任令在国务卿约翰·马歇尔卸任之前没能及时发送出去;继任的总统托马斯·杰斐逊让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将这17份委任状统统扣发。威廉·马伯里即是被亚当斯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任命为治安法官,而没有得到委任状的17人之一。马伯里等3人在久等委任状不到、并得知是为麦迪逊扣发之后,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

这件案子有点乱,涉及到两党交锋的问题,我简单梳理下来大概是这样的:现总统派国务卿麦迪逊扣押了前总统的“突发任命”,其中一名受命者马伯里因权益受损而起诉麦迪逊至最高法院。法官马歇尔要求麦迪逊给与解释但是由于现总统的默许他并未回复马歇尔的询问。这个案件焦点有三:一,申诉人马伯里是否有权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第二,如果马伯里有权,这一权利受到侵犯时,法律是否该伸出正义之手?如果法院受理本案,马伯里理应得到救济。但是马歇尔犀利地看到马伯里所依据的理由是1789年《司法法》第13条的规定,即最高法院有权在法律制度和习惯授予的权限的范围之内向在合众国任职的人员发布法院的命令状,这与联邦宪法第3条第1款相抵触,因为宪法本身把最高法院的初审权限制在涉及到大使、公使、领事以及以州为当事人的案件,所以马歇尔以最高法院无权受理此案驳回申诉。

个人思考与感受

虽然这案子让人替马伯里觉得有点冤,因为官官相护的成分实在太强了,但是我还是忍不住为马歇尔的机智喝彩。他在判决书中说道:“宪法要么是一个高级的、永恒的法,不能被普通法所改变,要么与普通立法处于同样的地位,就象其他法令一样,当立法机关愿意改变它时就改变它。

如果两者中的前者是对的,那么一项与宪法相违背的立法就不是法律,如果后者是对的,那么成文宪法就是荒唐的企图。”马歇尔通过“司法机关无权受理本案”的理由驳回了马伯里的上诉。通过此文案,我们可以看到宪法的权威性。宪法在所有法律中有着至高无上的地位,起草宪法的人,必然以宪法为国家的最高法律,在成文宪法之下,法律违宪者自然是无效的。

此案的第二个亮点在于马歇尔阐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享有违宪司法审查解释权的理由。三权分立的三权分别为立法、行政、司法。独立于立法之外的司法有自主解释宪法权,以纠正立法的谬误。在实行人民主权的国家,宪法代表了人民的最高意志,但是这并不绝对,法院在人民和国会之间起调停作用,以保证人民权利不受宪法令侵害。

本案作为围宪经典案例第一确立了宪法为联邦最高法律,不得违反,二来为最高法院赢得了违宪审查权,为三权分立奠定了基础。

通过此案,我认识到了宪法的绝对地位但是也有些担心——随着时代的演变,真理是会逐渐变化的,希望司法机关能及时更新法条,确保宪法的严谨性和人民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