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律师收费标准
风险代理案件的收费标准是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践中,律师办理风险代理案件分为两种收费方式,一种是半风险代理,是将代理合同中的代理费分为两部分,即基本代理费和风险代理费,基本代理费在签约后支付,且不论案件结果如何都不予退还,风险代理费部分则根据案件标的额、处理难度等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比例一般比全风险要低),这部分费用是结合案件结果支付。另一种是全风险代理,合同中的全部代理费根据案件标的额、处理难度等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比例不得超过标的额的30%),但全部代理费均与案件办理结果相关。法律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委托人因律师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预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已经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律师事务所因委托人过错或委托人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承办该项法律事务的实际支出进行相应的扣除,余额部分退还委托人。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禁止律师对于工伤赔偿案件实行风险代理。该规定考虑的是工伤职工属于弱势群体,采取这样的收费方式,后期胜诉后的高额律师费将会加重工伤职工的负担。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