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最新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

关于 盗窃罪 的司法解释,根据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 1)个人 盗窃 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以上是对 盗窃罪司法解释 的解答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敲诈勒索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