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将房产转让给父母,可以按原价(远远低于目前市场价)卖吗?比如市场价100万,我卖20万

如果是为了躲避债权债务关系的,不可以。如果不是为了躲避债权债务关系,该房屋也不是国有资产的,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当然是可以的。民法允许赠与房产,当然也允许在不侵犯其他人、集体、国家利益的情况下以低价转让财产。

如果以低于市价的价格卖出房产的,税务部门会以市价收取税款。

法律分析

如果是债务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低价转移财产,影响了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况下,民法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如果是这样的情况下,是不可以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的,否则,债权人有权撤销合同。另外,如果该房产是国有资产,房产证上的名字不是自己,如果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低价卖出的,也是不行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除此以外,是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以任何价格卖出房子的,只要不违反国家利益,个人利益或者集体利益的前提下,都是允许的,民法没有其他禁止性规定。

最后,如果以低于市价的价格卖出房产的,税务部门会以市价收取税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二百五十九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