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顾问工作内容
法律主观:
(一)接待咨询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对来访群众要热情接待,认真解答所咨询的法律事宜,并填写《法律援助来访(电、信)咨询登记表》,将接待或咨询的结果登记在册。 (二)申请 1.申请人本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法律援助中心递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身份证 复印件、经济贫困证明)。 2.如有行动不便无法亲自申请的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代为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 代理 权的证明。 (三)审查与决定 1.中心在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认真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有资格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指导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2.法律援助中心应对案件的类型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属于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或仲裁机构受理后开始援助。 3.法律援助中心应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援助的决定。申请人对法援中心作出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司法局提出。 4.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应由法律援助中心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在《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上签字;认为所申请的案件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但考虑其实际情况,可以予以援助的,须报中心负责人及主管司法局领导批准。 (四)指派与办理 法律援助中心决定援助后,应当为申请人开具相应的法律援助文书,由申请人转交 律师 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或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并建立与律师及当事人的工作联系,以便随时了解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情况。主要应当开具的文书有: (1)给予援助决定书 (2) 授权委托书 (3)法律援助协议书 (4)指派通知书 (5)刑事(民事)、法律援助公函 1.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应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或安排律师出庭辩护,并在开庭前3日将确定的承办人名单回复作出指定辩护的人民法院。 2.对于违反条件规定或拒不履行援助义务的人员,根据《 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予以处罚。 (五)案件监督 法律援助中心对自己指派或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采取以下形式进行监督。 1. 诉讼 监督。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对正在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监督,通过建立与律师及当事人的工作联系,了解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时处理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事后监督。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在自己指派或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后的7日内,将案件的卷宗整理归档。应当通过阅卷及征求律师和当事人的意见,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情况作出评定,并及时总结办理情况,以作为日后奖惩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