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校内跳楼学校是否有责任
大学生跳楼事件频繁发生,那面对这样的跳楼事件消防是否应该要承担主要责任呢?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大学生校内跳楼,学校是否有责任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学生在校遭受伤亡事故,学校到底应承担何种责任,首先取决于学生跟学校是何种法律关系。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也有类似的规定。
由此可见,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伤害事故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学校是否已经尽了教育、管理的职责;如果学校已经尽了教育、管理的责任,则可以免责;如果未尽教育、管理的职责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尽管《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并未规定学校对成年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伤害学校应承担责任,但《教育法》第29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5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可见,学校对已成年学生仍然负有一定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如果学校对成年学生未尽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受损害,学校负举证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的规定,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承担的责任是严格责任,只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就必须承担责任;如果学校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尽了教育、管理的职责,则不能免责。
而根据第39条的规定,学校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承担的责任是过错责任,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学校未尽教育、管理的职责,即可以认定学校有过错,学校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中,受伤害学生无须对学校未尽教育、管理的职责负举证责任,学校必须对自己尽了教育、管理责任负举证责任,否则,法律推定学校未尽教育、管理的责任。而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案件当中,受伤害学生必须对学校未尽教育、管理的职责以及学校未尽教育、管理的职责与伤害结果的发生的因果关系负一定的举证责任。由此可见,在法律上,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比对限制行为能力的学生负有更严格的教育、管理的职责。
判断事发学校是否尽责的法定标准
本案中,学校是否尽了教育管理的责任,是否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尽了教育、管理职责与否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而其第9条第8项规定,因下列情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