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封优先分配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一、首封债权可以优先清偿的情形
(一)查封、扣押、冻结的顺序不会产生法定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定义的重点是法定性,即非经法律明确规定,不享有优先权。而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限制对方当事人对其所有的财产实施转移、隐匿或灭失等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发生,只是一种诉讼保护性措施,而非设定一项优先受偿权。执行过程中,财产保全不会使债权人获得优先受偿权,仅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具有优先性。
(二)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首封债权优先清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如各债权人均无担保物权的,按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清偿。但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仅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