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康德主义法学是什么

  问:解释新康德主义法学。

  校解析答案: 新康德主义法学是由施塔姆勒在打破实证主义法学和历史法学在德国的统治地位后创立的。以新康德主义法学为其理论基础。新康德主义是19世纪下半叶出现的反马克思主义思潮。它继承了康德关于现象与本质、理想与现实、“为我之物”与“自在之物”相互对立的二元论,批判和抛弃了康德的“自在之物”的唯物主义成分,以信仰主义加以代替。施塔姆勒接受了新康德主义的唯心主义观点,并将其引进法学领域,解释法律问题,认为法决定社会的发展,法是人们自觉意识的产物,法是脱离物质生活条件而独立存在的东西,从而曲解了法产生的原因,抹杀了法的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