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的特征有

法律思维的特征有:法律思维是主体认知客体的一种方法、是主体从现象到本质的思考过程、以法律职业者的法律知识和经验阅历为前提。

1、法律思维是主体认知客体的一种方法

法律思维的主体是指法律职业者,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客体是指法律规范和客观现实。自从有了人类社会,世界就分为主体和客体两部分。主体和客体相分而结成认识关系,认识的方法就是作为主体的人的思维。

法律是人类思维创造的产物,同时又具有独立于人类而存在的客观性,徒法不能自行,法律理论为法律介入社会生活提供了依据,法律思维则为法律与人类社会生活的互动提供了方法。

2、是主体从现象到本质的思考过程

进入法律视野的客观事实经常呈现纷繁杂陈、杂乱无章的现象。这些现象背后改成事物本质。法律思维作为理性的思考方式,需要对大量的现象进行分析加工,无数客观外界的现象通过人的眼、耳、鼻、舌、身这五个官能反映到自己的头脑中来,开始是感性认识。

这种感性材料积累多了,就会产生一个飞跃,变成了理性认识。这种飞跃本身就是思考的结果。但是,由于法律思维的对象一般都是发生过的事实,法律职业者只能根据符合程序要件的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以及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信息和证据进行分析判断。

只能达到程序要求的法律真实,而不可能完全再现客观真实。因此,法律思维虽然是主体从现象到本质的思考过程,但这种思考以达至法律真实为标准,即所谓的合法性优于客观性。

3、以法律职业者的法律知识和经验阅历为前提

与法律职业者相关联的不仅是法律规范整体,还涉及到具体的事实构成。法律思维不可能凭空产生,其必然以对事物的“先见”为前提。所谓“先见”是指个人在评价事物时所必备的平台,其先前的生活阅历、知识等构成理解倾向的基础因素,不可避免地带有个人的主观色彩。

法律职业者运用法律思维,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底蕴,否则思考法律问题就会没有依据和方向;同时,法律职业者还必须具备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社会经验,否则就无法认识事实构成。因此,只有具备了法律知识与“先见”这两个前提,法律思维才可能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