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对外汇黄金有规定吗?我学法律的,用户名的群可以看看

外汇管理又称外汇管制,一般是指一个国家为了维持国际收支平衡和汇价水平的稳定,对外汇买卖和国际结算实行限制性的政策。外汇管理法是调整外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严格的外汇管理。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外汇体制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并于1980年12月18日由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以规范外汇管理。从1994年1月1日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又进行了汇率并轨、银行结售汇、外汇市场等一系列改革。为巩固改革成果,更好地使我国外汇管理适应对外开放的要求,国务院于1996年1月29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自同年4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1997年1月,国务院又修订发布了《外汇管理条例》。与此同时,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还先后发布了一系列外汇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如《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和《境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的规定》(1996年5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结汇、售汇和付汇管理办法》(1996年6月20日人民银行发布)、《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11月29日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个人携带外汇进出国境的管理规定》(1996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1997年9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1997年10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9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等。1998年下半年,为严厉打击走私活动和制裁外汇违法犯罪行为,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12月29日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经国务院12月16日批准,由监察部、人民银行等五部委于1999年1月2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从而形成了较为全面的外汇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逃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强制收兑,并处逃汇金融3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的;?

(四)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

(五)其他逃汇行为。?

第四十条  

有下列非法套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并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支付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的;?

(二)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在境内的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的;?

(三)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或者境内所购物资在境内进行投资的;

(四)以虚假或者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

(五)非法套汇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擅自超出批准的范围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整顿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外汇指定银行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办理结汇、售汇业务。

第四十三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人民币汇率管理、外汇存贷款利率管理或者外汇交易市场管理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整顿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境内机构有下列违反外债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办理对外借款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对外担保的;?

(四)有违反外债管理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境内机构有下列非法使用外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的;?

(二)擅自以外汇作质押的;?

(三)私自改变外汇用途的;?

(四)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者倒买倒卖外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3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境内机构违反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擅自在境内、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出借、串用、转让外汇帐户的,或者擅自改变外汇帐户使用范围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撤销外汇帐户,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境内机构违反外汇核销管理规定,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或者重复使用进出口核销单证的,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外汇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五十一条  

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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