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行政法律规范适用的原则 这道论述题怎么做啊? 在线等!急!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协调统一,立法法对各种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法的位阶就是指法的效力等级。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上级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下级政府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自治地方内优先适用,经济特区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优先适用。

2、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实施

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实践中容易引起冲突的主要是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因此,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的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如果规章之间发生冲突,应根据该事项属谁权限范围来确定如何适用规章。若是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发生冲突,则应根据该事项是属中央管理的事项还是地方管理的事项来确定如何适用。

3、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所谓特别规定,就是根据某种特殊情况和需要规定的调整某种特殊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一般规定就是为调整某种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这项规则适用于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情形。

4、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

在新法与旧法之间,新的规定和旧的规定之间产生冲突时,就要确立这一规则选择适用。

5、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律规范的溯及力是关于法律规范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即法律规范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法是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这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肯定这一原则的同时,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溯及既往。

以上适用规则是相互联系的整体,应当统筹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