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险人的法律地位

保险人是法人,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保险人。 保险人的具体形式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保险合作社、国营保险公司及专业自保公司。

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首先,被保险人是享受合同保障的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对其自身的生命及身体取得保险保障的人;其次,被保险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人的赔偿以被保险人为给付对象。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依其不同的法律地位,给予不同的称谓,不可混为一谈。

保险人又叫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和法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又称“承保人”。按照现行的法律,保险人需要依法注册成立,经营被限制在一 定的地域和业务范围之内。跨区域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都会导致保险合同的效力缩水。个别地方出现的“地下保单”和“空心保单”就是保险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从事业务的现象。保险的实力有大小,经营有好坏;所以不要抱保险人不会破产的念头。当然,大多数在市场联系业务的还不是保险人自己,而是打着保险公司旗号的各类保险代理人或保险人的营销人员。在没有查清保险人身份实力和市场信誉的情况下,不要签定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