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案件线索移交规定有哪些
一、审计案件线索移交规定有哪些
1、审计案件线索移交规定如下:
(1)对涉及县级干部或涉案金额较大的重大问题线索,转案件监督管理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置;
(2)对影响较大、问题较严重的涉及党风政风等问题线索,交委局机关相关室办理;
(3)对线索清晰、内容较为简单的问题线索,由预防腐败室直接调查处理;
(4)对涉及垂直管理部门或涉嫌违法的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限的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会计法》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二、哪些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