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会留底吗

刑事案件不一定会有案底。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它属于终身记录。其他具体情况如下:

1、只有犯罪嫌疑人在被人民法院判了刑的情况之下,才会有案底;

2、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被判刑,那就不会有案底。

一、刑事拘留要遵循以下的几个程序:

1、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应首先审查拘留对象是否符合上述两种条件,是否可以用其他强制措施防止社会危害性发生。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2、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3、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人民检察院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因有碍侦查,不能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所谓有碍侦查,一般是指其犯罪同伙闻讯后,有逃跑,藏匿、毁灭或伪造证据可能的;犯罪同伙有待查证,而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

二、刑事案件的流程如下:

1、立案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进行证据提取、相关事实的调查;

2、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院进行审查公安机关的证据与事实是否充分,不充分的可以退回;

3、审判阶段,检察院将审查合格的案件起诉到法院,由法院进行审理并判决。而对于自诉案件,先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然后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最后交执行机关执行。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拘留的期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二条

不批捕的异议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