闸北刑事官司律师咨询

具体请参考《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国鑫律师事务所崔捷律师为您总结如下:

1、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拆迁居住房屋的,还可以实行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2、拆迁未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价格补贴标准:

(1)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佑单价低于或等于最低补偿单价的,价格补贴=AxX

(2)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高于最低补偿单价的,价格补贴=(2A-B)xX

A为最低补偿单价,B为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X为补贴系数。

(3)补贴系数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不低于20%的比例确定公布,每个经划定公布的区域只能设定一个系数。

(4)价格补贴低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元的,按200元计算。

3、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选择房屋调换的,由被拆迁人安置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0%。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80%+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4、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享有套型补贴;

5、拆迁人应当向居住房屋的被拆迁人、承租人支付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