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时期的法律形式可分为哪四种?
两汉时期的法律形式,基本上可以分为律、令、科、比四种,现分述如下:
1.律
律是汉朝基本的也是相当稳定的法律形式。在古代,律与法同义。《尔雅、释诂》解释律为“常也”,“法也”。这说明律是国家通用的行为规范。自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律”又有整齐划一的作用,即所谓“律,均布也”。律即成为一种稳定性很强、内容相对集中的主要法律形式,汉朝的一些重要的基本法规称作律。
汉朝的律,除上面提到的《九章律》、《越宫律》、《朝会律》之外,还有规定诸侯贡金的《耐金律》、考核地方官吏的《上计律》、不得擅自仕于诸侯的《左官律》、关于田租口赋的《田租税律》、关于严禁诸俟窃服宫中饰物的《尚方律》以及禁止藏书的《挟书律》等等。此外还有与律具有相同性质的《相坐法》、《沈命法》以及《吏见故纵法》等等。这些单行法规大都是集中规定某一方面内容的专门法规,总的说来汉朝的律比较齐备。但是由于汉律是经过各朝增损而逐渐发展起来的,而两汉四百年间又始终没有进行过全面的整理与修订,因此有许多内容相互矛盾、反复的地方。所以无论就内容还是以体系来看。汉律都比较庞杂,这是它的一个重要特点。
2.令
令,是皇帝发布的正式诏令,也是两汉重要的法律形式。《汉书·宣帝纪》注曰:“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所以,令是皇帝于法律之外所发布的文告,令和律一样具有强制性。皇帝的诏令,是进行司法审判最具有权威性的根据,可以取消、更改、代替法律。西汉时廷尉杜周审判案件不按照法律,而专门以皇帝的个人意志为转移。有人因此责问他,杜周坦然地回答说:“三尺(法)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是,何古之法乎。”这说明在君主专制的条件下,皇帝的个驱意志就是具有最高效刀的法律,连驱布于天巡街成文法也都必须置于皇帝的诏令之下,这是封建专制主义法律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
由于令是皇帝根据形势需要随时颁布的一种极为灵活的法律形式,所以汉朝的诏令多而且广。所谓多,是说汉朝诏令数量繁多。自武帝时就已达三百五十九章,到成帝时,则“律令烦多,百有余万言”了。对于这样浩繁的诏令,连“明习者不知所由”,于是只得整理分类,编纂成“令甲”、“令乙”、“令丙”,内容极其庞杂。所谓广,是指诏令所涉的范围非常广泛,几乎遍及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是统治阶级者手中灵活的武器。
3.科
科,也是汉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所渭科,有两种涵义:一是对犯罪者处以刑罚,也叫做科刑;二是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令条文,也叫做“科条”。汉朝的科条种类十分繁多,特别是汉武帝时,科条数量有所增加,至东汉末年,科条禁令已经是非常严密了。各朝虽然对原有基本法规未作根本变动,但颁布了种类繁多的具有单行法规性质的利条。
4.比
比,就是以典型案例作为判决的标准,又叫“决事比”。汉朝“决事比”是从秦朝的“廷行事”发展而来的。汉时规定,凡律无正条者,比附以为罪。
比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极为广泛,由于援用判例来审理案件也是统治阶级进行司法镇压的一种灵活形式,所以汉朝作为比附的案例,更是不可胜数,仅汉武帝时“死罪决事比”即有一万多件。汉朝的比是律的重要补充,其影响也极为深远。在司法审判中适用判例比照断案,虽然可以弥补法律法令的不足,但在客观上造成官吏随意任法以至司法黑暗等许多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