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找工作过程中签的双方协议,有不有法律效应,毁约的话协议上的违约金是不是必须赔付?
高校毕业生找工作过程中签的双方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毁约的话协议上的违约金是需要赔付的。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
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指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十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
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需求计划,向有关高等学校提供需求信息;
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积极招聘毕业生;
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接收、安排毕业生;
负责毕业生见习期间的管理工作;
向有关部门和学校反馈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方式。各部委、各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负责管理举办本部门、本地区的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其它部门不得举办以毕业生就业为主的洽谈会或招聘会。举办省级上述活动要报国家教委备案,跨省区、跨部门的有关活动须报国家教委审批。
第二十八条 制订就业计划的原则:
遵循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优先保证国防、军工、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科研和教学单位的需要;
来源于边远省区的本、专科毕业生,只要是边远省区急需的,原则上回来源省区就业;
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
定向生、委培生按合同就业;
实行招生“并轨”改革学校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
毕业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
其他类型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