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有哪些?请举例说明?

1、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经审查不认为是犯罪的。有的人分不清什么是刑事处罚什么是行政处罚,以为只要是不对的事情就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法律中对刑事责任的认定显然不是这样。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比如说,初犯偷了辆普通自行车,情节是不至于直接判坐牢的。

2、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时效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后不予追诉,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据我国《宪法》规定,经特赦的罪犯,他人不得就原犯罪事实再予追究刑事责任。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受害人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也就是“不告不理”案例,有一些犯罪事实已经达到判刑标准,但由于受害人没有上诉的意愿,因此罪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比如说: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等。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就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6种情况,不追究刑事责任并非完全是指没有犯罪事实,还可以是指当事人未维护自己的权益。就比如说虐待罪,大家都知道这是明显的犯罪行为,但如果受害人以为判刑是理所当然的,就不提出申请的话,就只能得到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结果。

案例

孙鸿桂早年迁居香港,1994年回乡探亲时出资27500元委托其侄子孙才恩在安徽省霍邱县岔路镇开发区购地建房。孙才恩接受委托后,在霍邱县岔路镇开发区购地建门面房两间、后小房两间及院落。房屋建成后,经孙鸿桂许可,由孙才恩一家居住。其后,当孙鸿桂打算回乡养老居住时,孙才恩拒绝将房屋交还,双方因产权问题发生争议。2007年8月,孙鸿桂为此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1年11月,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孙才恩将房屋及院落交付孙鸿桂。判决生效后,孙才恩拒绝履行交付义务,孙鸿桂遂向霍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霍邱县人民法院发出公告,责令孙才恩在2012年6月30日前迁出房屋,但孙才恩不仅不履行,还威胁执行人员,使得案件执行陷入僵局。2014年年初,孙才恩竟擅自将房屋拆除,在原址上重新建房,导致执行标的物灭失,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因孙才恩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其抓获。2015年1月8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对孙才恩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依法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孙才恩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故意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应交付他人的房屋拆除,致使执行标的物灭失,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对其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