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法律方面的词汇
才看到,时间是不是过了?但是还是回答一下吧:
Leave 许可
Leave这个词一般解作“离去”,但法律上则用作为法庭的许可,例:It is necessary to seek the Court’s leave to file a document out of time. 时限过后,必须得到法庭的许可才可以将文件存盘。
Lien 留置权
这是扣留他人财物的权利,一般用作为还款的保证,或者作为还款的交换。
Limitation period 时限
民事申索案件,一般都有一个指定的时限,时限过后,必须要得到法庭的特别批准,才可以进行有关的申索或者程序。一般的合约纠纷时限为6年,但涉及契约的纠纷则有12年时限,雇员工伤索偿的时限是由意外发生日起的两年内进行,而其它受伤索偿的时限则有3年。
Liquidated damages 定额赔偿
民事诉讼中原告所申索的赔偿是一个指定的数额,当被告收到了传票后,如果他照该指定赔偿额付款给原告,原告便再没有申索的理据,案件也就因此而完结。
Listing 案件排期
案件发展至进行审讯的阶段,便可以向法庭申请将案件排期审讯,案件可以在固定名册中排期,也可以在浮动名册中排期。
Maintenance 供养,赡养费
一个人向另一个人提供经济给予的行为,称为供养。而在家事法上,对子女配偶提供的生活费用,称为赡养费。
Merits 法律理据
诉讼案件中的事实,致令原告作为提出控诉的法律依据,或者作为被告抗辩的理由。
Mesne profits 代租金
租客不依期缴交租金,业主可以就租客的违约行为取消有关的租约,追讨拖欠的租金,如果租客在业主取消租约后,仍然占用有关楼宇,业主可以追讨相等于租金数额的代租金,作为租客非法占用楼宇的赔偿。
Misappropriation 挪用
未经物主同意,擅自取用他人的对象或金钱的行为,如果有证据显示挪用者有意永久占有该对象,则挪用者的行为属于盗窃。
Mitigation 请求轻判,减低
1. 刑事案中的被告请求法庭轻判其罪行,法庭会视乎被告是否有犯罪记录,家庭背景,是否对所犯罪行表示悔意等而作出适量的判刑。
2. 在索偿的民事诉讼中,虽然被告有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但原告也有责任将损失减低。
Natural child 亲生子女
natural child泛指亲生子女,但可以是婚生(legitimate)又或是非婚生的(illegitimate)。
Negligence 疏忽、怠慢
这个字很多时用在专业人仕身上,主要针对专业人仕并没有根据他们的专业操守、行为,而作出适当的做法,至使他们的客户因此而蒙受损失。
Next friend 诉讼保护人
有这个保护人出现,主要是因为诉讼人为未成年人或是病人,而需要由这个诉讼保护人来代表。
Nolle presequi 不起诉
enters a nolle prosequi即提出中止起诉,是原告人对被告人的承诺,中止对被告人的起诉。有别于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就算律政司提出中止起诉,并不等同被告不会因同一罪名而再受捡控。
Non est factum 这不是我所签署的
Non est factum很多时候是作为被告的辩词,声称被告没有签署文件,又或被告签署文件的时候并不知道文件的内容,所以non est factum的英文解释是it is not my deed。
Notice to quit 迁出通知书
在业主与租客的关系上,无论任何一方均可将通知书派送对方,作为中止租约的通知。但根据《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所例明,业主派送给租客的通知,一定要受条例内的时间限制。而租客的迁出通知书亦不可以用作中途中止租约,除非相方同意或租约有条款列明。
Nullity of Marriage 判决婚姻无效
在法例上的某些规限,以判决婚姻无效,这个判决,可以是男方的性无能又或女方自结婚以来一直以理由拒绝与男方相好。若法庭判决婚姻无效,双方的婚姻情况便属于未婚,而不是离婚。
Obiter dictum 法官裁判时发表之附带意见
是法官判案时所发表的一些附带的意见,不会影响案件的最后判决。
Official Receiver 破产清判官
是政府的一个职位。专责处理破产或公司清盘事宜。其办公室处于香港金钟道政府合署十楼。
Onus of proof 举证责任
详情可见Burden of Proof。
Open Contract 条件未完全的合约
合约的订立,有很多组成的部份,除了基本的合约订立人、合约年期、合约模式及双方责任等,但若合约缺少了例如双方执行的时间等,便可以称为未完全的合约
Order of discharge 解除破产令
根据现行法例,若个人被法庭裁定破产,他需要面对破产后的种种限制,包括不可以出任公司董事、不可以涉及公司管理、不可以向别人借贷而不透露自己破产的身份等等。若破产后得到法庭获准颁发解除破产令,个人便可回复自由身。
Ordinary resolution 普通决议
普通决议是指一般公司会议时,以超过一半投票人所同意的议决,这样的决议有别于extraordinary resolution (非常决议)及special resolution (特别决议)。
Overruling 推翻
即高层法院对低层法院判案决定的推翻,这个可以是上诉庭对一审法院判决的推翻,又或是最终法院对上诉庭判案的推翻。
Pardon 赦免
指犯人透过赦免而被撤销判罪或判刑,而当犯人被赦免后,他不可以再次因同一案件再被定罪。
Partial intestacy 部份无遗嘱继承
指死者在遗嘱内,并未完全包括死者所有的遗产。例如死者在遗嘱内只提及物业、现金(包括银行存款)的处理,实质死者还有股票及其它珠宝手饰并未在遗嘱提及,因此,这些未提及的遗产便需要根据无遗嘱继承法处理。
Personal service 专人送达
由送达人员亲身将法庭或律师楼文件交到收文件人手上。在某些情况下,法庭或法例上可能会要求特别的送达方式,专人送达是其中一种,另外可能是用挂号邮件方式或由登广告的方法。
Personam 对人
与rem对物相对。是拉丁语,指对人或与人有关的。
Petition 请求
在法律上,一个Petition可以是离婚的请求,亦可以是破产的请求,是以一个请求状的形式带出的。
Physical possession 实体占有
Physical possession有别于其它的possession,因为若对象是在一个人的实体占有,即表示那人手上真正占有该对象。不过,实体占有并不等于对象的拥有权。例如买家向卖家订货,卖家已将对象特别与其它货物分割开,而买家已将所有金额支付,那么卖家虽然仍实体占有该对象,但他并非对象的拥有者。
Plaintiff 原告
通常在诉讼过程中,向被告人发出告票的一方为原告,原告可以是个人或是法团,亦可以是政府。
Possessory title 土地占有权
这个土地占有权,并没有任何契据所支持,主要因为占用人已将物业占有了一段长时间,而并没有人提出反对的话,占有人便可因此而将土地注册,成为土地的注册拥有人。
Power of Attorney 委托书
以契约形成,将个人的某些权力,委派于他人身上。最常见的是用于物业管理上,例如业主已移民外国,业主在港的物业,他委派一个可信的人替他管理,亦可以透过委托书要求受委托人替他将物业出租或出售。
Pre-emption 先买
Pre-emption最常出现在有限公司的股权买卖内,因为很多时在公司的章程内会规定,若公司的股东要将手上持有公司的股份出让,就必须要先买给现有的股东,这个情况主要防止有外来的人仕介入公司的业务内。
Premium 补地价
补地价广泛应用在香港的新界土地转让上或房屋署的居者有其屋计划内。若卖家要将这些业卖出,他必须将物业先补地价,拿到补地价纸后,才可将物业卖出,现时买卖情况,亦可以容许卖方收到买方的楼款才补地价。
Presumption of death 推定死亡
香港法例,若配偶失踪达七年或以上时间,在世的配偶可以向法庭申请,推定失踪配偶已死亡。若法庭颁下命令,在世配偶便可处理失踪配偶的遗产。
Prohibition Order 禁制令
禁制令常见于债权人向债务人所发出,债权人必须令法庭满意债务人是有意图逃避法律责任,并会逃离香港,故便发出禁制令禁止债务人出境。
Quantum 赔偿金额
在民事诉讼中,特别是一些个人受伤赔偿的案件,很多时候,被告都会承应责任,但至于责任要负多少来制定一个赔偿金额便是这个Quantum的问题。
Question of fact 事实问题
完全由事实为根据,与法律无关,须经由法庭所判决。例如在强奸案中,受害人指被被告强奸,而被告则指出性行为乃经受害人同意,所以这案件的事实问题是有性行为发生,但至于有没有强奸就涉及法律问题。
Question of Law 法律问题
若果裁断是根据事实问题而作出,除非有很特别的情况,否则很难可以从上诉法庭推审下级法庭的裁断。但法律问题就不同,诉讼当事人一般都可以就法律问题提出上诉。
Quilt enjoyment 平静享受的权利
平静享受的权利,一般出现于租约内,就算租约内没有明显条款规定业主要提供一平静享受的环境,这个权利都可以作为一般租务住客的隐含条款。
Reckless driving 鲁莽驾驶
鲁莽驾驶有别于不小心驾驶(careless driving),鲁莽驾驶的情况比较严重,包括伤人及损毁财物等,刑罚比不小心驾驶重。
Reconciliation 和解
通常出现于离婚案件中,当当事人委托律师办理离婚时,律师通常会签署一份和解书,表明律师责任只在替当事人办理离婚的申请,但没有向当事人提出和解的意见。
Redemption 赎回
在楼宇按揭中,若借贷方打算将楼宇买出,他一定要先将楼宇从银行手中赎回,由于香港的楼宇买卖相当频繁,通常很少机会会先赎楼后卖出,大部份情况都是赎楼与卖出在同一天进行。
Refresher fee 大律师上庭之额外费用
大律师上庭前,通常会与当事人议定一个refresher fee即第一天上庭后的以后每天的费用。
Registered office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是指有限公司在公司注册处内所登记的地址。注册地址在法律上有相当大的意义,因为根据公司法规定,若法律和司法文件送达到公司注册地址,这个送达便可以算是完成,除非有其它理由支持收件人没有收到文件的原因。
Relief 法律补救方法
指民事上要求法庭提供补救方法。例如在收楼令发出之后,租客只要有充份的理由,要求法庭暂停或延迟收楼,最常见是租客立即交付欠交的所有租金,收楼令便可以即可暂停。
Remand 还押
在刑事案件中,疑犯还押监房并另定一日子再进行审理。不过法庭亦可就个别需要而准许疑犯保释外出,等候审讯日子。
Remote 间接
若果我们说一件事件的发生比较remote,即其发生的可能性相当低,几乎低至零。
Requisition 查询
在物业交易中,买方的律师其中一项责任,是要确保业权妥当,所以他有义务就卖家所提供的业权契据文件等提出查询。这个查询过程相当重要,因为若果经这个程序而发现业权有任何问题,买家可以以此作为踢契的根据。
Restraint of trade 限制从业
限制从业的情况,主要出现在雇佣关系上。很多时候,雇主会在雇佣合约上加上条款,限制雇员在离职以后,往别处地方工作或限制雇员在某特定时间内为其它雇主工作。这些限制有可能因地域或时间长短等而被法庭裁定无效。
Rule of law 宪法精神
指任何人均需要依据宪法的精神来办事。
Seal 印章
在任何契约上,加上印章表明契约的真确和有效。在物业买卖上,一个有效的交易,法例要求契据是要“Sign seal and deliver”即需要签名、印章及送达,才是有效的一个交易。
Secondary evidence 代替性证据
在交易上若原本的合约已遗失,不能证明曾有限制及保障双方的证明时,法庭很多时均会依赖这些所谓代替性证据。这些证据可以是双方来往的书信,双方曾签订的其它文件,以证明双方的合约意图。
Severance payments 遣散费
雇员若为雇主根据连续性合约工作满24个月,因裁员而遭解雇或被停工,便可享有遣散费。遣散费的计算方法,可参考法律常识版。
Sine die 无期
通常案件被无期押后,“adjourned sine die”即法庭没有制定一个押后的日子,除非一方将文件再整理好,再要求排期聆讯为止。
Slander 短暂形式的毁谤
这些毁谤的行为是口头形式的,但并不是透过传播媒介而发出,对针对的人形成短暂的毁谤性影响。
Smuggling 走私
指走私偷运对象进入本港,目的在逃避要缴付进口税的责任。
Specific performance 强制履行
对于合约违约一方对另外一方的一种补偿方法。若遵守一方已履行合约所要求的,他可以要求法庭颁一个强制履行令,强制违约一方要根据合约的条款进行。若在楼宇买卖的交易上,强制履行便要双方履行必买必卖的条款。
Statement of affairs 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
在破产申请上,破产人需要填写一份Statement of affairs,用以列出所有债权人的资料及所欠的债项,详情可参考法律常识版破产的部份。
Sub-letting 分租
虽然在商业交易上,很多时楼宇均有分租的情况出现,但大多数的租务合约均有明文规定,不容许租客将楼宇分租,所以在租客决定将楼宇分租之前,最好先看清楚合约条款,避免日后与业主的诉讼。
Sub-rogation 代位
最常出现在保险的案件。例如普通交通意外,若车主已买了保险,保险公司便会代替车主的位置去提出诉讼或向受伤的一方作出赔偿。
Tenant in common 分权***有人
是物业业权拥有的其中一种形式。有别于联权拥有的长命契形式,各人所拥有的均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并不会因其中一方逝世而令物业归于另一方。所以若找到买家, 分权***有人可以随时买出自己拥有物业的部份。
Tomlin order 汤林命令
和解令的一种。主要在民事诉讼中,双方达至一和解协议,并将双方要履行的职责,附于附表中。但这个命令只是暂停诉讼的执行,若有一方不依据命令的行为而执行,另一方可向法庭申请恢复先前的诉讼。
Tracing 追查
若物主的对象被人盗去或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去,对象其后被人变卖,而买方亦清楚这对象从不正当的方法取得,物主是可以追查对象及起回不法取去对象变卖后所得的财产。
Training centre 教导所
为拘留年龄在14-21岁之间的少年罪犯的地方,少年罪犯在教导所所受的刑罚,一般比劳役中心为轻,教导所主要提供一个职业训练予少年,视乎个别情况,拘留年期大约为十八个月至三年不等。
Trespass 侵越
若没有任何批准而擅自进入别人的地方是一个侵越的行为,若用之于个人身上,可以指非法禁锢或殴打他人的行为。
Trust 信托
在现今的商业社会,很多人均会成立一个信托基金,用以管理个人的财产。但另一方面在法律上,这个信托可以有很多重意义,例如在物业拥有上,土地注册处上的名称可以是一个人,但实际上这个人只是一个信托单位,为一个或多个人之名拥有物业。在这种情况,拥有人通常会要求受托人签署一份文件,以证明这个受托之安排。
Unascertained goods 未经确定的货物
在货物买卖的交易上,买方要求卖方提供例如十件货物,但这十件货物与其它卖方的货物完全一样,而卖方亦未就买方这个要求,而将这十件货物与其它对象分开,所以这十件货物可以说是一未经确定的货物。这个名词的作用是,若不幸货物在卖家货仓时被火烧毁,由于货物未经确定为买家的货物,故若有任何损失都会归卖家负担。
Undertaking 承诺
是一种自愿承担的承诺,在法律上可以用于很多层面,例如楼宇买卖将要完成,而卖家还欠数份契据未能赶及在交易前交到买家律师手上,通常卖家律师会给买家律师一个undertaking,在交易完成后的若干时间会将契据送上。另外在离婚诉讼上,若得到抚养权的一方希望带子女到外国读书,除了他要得到对方的允许外,法庭亦会要求得到抚养权的一方给予一个undertaking,承诺若有需要,会将子女带回香港。
Undue influence 不正当的施压
是一个阻止或防碍个人作出独立思考而作出决定的行为,最常见用于夫妇关系上,妻子因受到丈夫的不正当施压而向银行大量借贷最后无法偿还。
Unsecured 没有担保
在破产管理上,债权人可以分为有担保与没有担保的债权人,有担保的明显是有对象给债权人作抵押的,例如楼宇按揭便归于这类。而没有担保便是其它的债项,例如信用咭欠债等,在任何情况下,有担保债项一定比没有担保债项有保障。
Vacant possession 交吉的地产
在楼宇买卖交易中,除非连租约出售的物业,否则合约内必订明物业必须交吉予买方,如果到交易日期,发觉楼宇仍有人居住,卖方便因没有交吉地产而作毁约论。
Verdict 裁决
指法官就案件所作出的最后决定。若果有陪审团的话,裁决将会由陪审团作出。
Vicarious liability 因他的作为的责任
若雇员在为雇主工作时所犯下的法律责任,其雇主亦需要为这事件负责,例如雇员受雇于车房工作,他需要将车泊好,但不幸地雇员将车撞毁,雇主亦要负上责任。
Void 法律在无效
例如双方签订合约买卖一件货物,但其实根本上就未会有这件货件存在,那么这合约便可称为一无效合约。
Voir dire 独立聆讯
主要用于刑事案件人,聆讯被告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口供是否可信,并出于自愿的。
Voluntary disposition 无偿处理财产
在破产案件中,若债务人发现破产人在破产前蓄意将财产无偿转让予他人,来逃避破产责任,债务人可以要求将已转让财产与其它破产财物一并处理。
Ward of court 受法庭保护
若法庭发觉未成年人或因其身体的缺陷而需要法庭保护,法庭会颁令照顾这些人或会安排社会福利处或其它监护人代为照顾。
Warranty 保证
在合约的条款中,很多时会有一保证条款,由卖方向买方提供货物质素的保证。但亦有很多情况下,卖方亦清楚列明不会为卖出的货物提供任何情度上的保证, 所以在签定合约时, 这些条款一定要仔细查阅.
Will 遗嘱
在世人士为自己死后的财务及各项安排预先签定一份俗称所谓平安纸的文件。详情请参阅法律常识版。
Wounding 伤人
刑事案件,以受伤的情况及伤人的意图而分开为伤人17、19、30及40,而以数目最细的伤人罪行为最严重罪行。
Writ of fieri facias 抄封令
很多时会与取回物业令状一起申请,主要是执达吏在收回物业时,一并会将在物业内的对象扣押,若有需要,便会将对象拍卖以用作偿还所欠的债项。
Writ of possession 取回物业令状
这个令状主要用于取回租出后的物业。在楼宇出租后,若租客欠租而业主欲取回物业,但他不可以随便开门入屋取回物业,他必须经过法庭程序而将物业取回。当然若租客肯自动签回一份退租书,这个步骤便可省回,亦可节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