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路"的范围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路"的范围有: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可知,交通事故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判断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中的“道路”,关键在于是否具有“公***性”,即是否允许社会车辆通行。
居民小区道路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道路”。一方面,居民小区道路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另一方面,居民小区道路本身属于公***所有,具有公***性。因此,在居民小区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相关的交通法规来处理。
而农家院内、学校操场一般不会让社会人员及其车辆通行,不属于交通事故中的“道路”。在农家院内、学校操场等发生事故的,不能适用相关的交通法规来处理,但根据《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当事人可以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