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备注栏可以手写吗

发票忘了写备注不可以手写,备注栏是可以按照客户的要求打印相关的内容,如果打印了就是不能修改的;如果对方不满意要修改是不可以的,就需要重新打印,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是不能用手写的。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九条规定:"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的信息不可以手写.

发票备注栏的填写注意事项:

1、备注栏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2、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备注栏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名称、项目名称;

3、转让或出租不动产发票必须备注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开具发票的必须备注。备注栏填写: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开专业发票的时候,备注栏忘记填写,有以下几种补救方式:

1、手写补充.对于一些项目,备注栏只是作为一个说明补充,因此可以不用打印体.但是手写有时候会发生篡改等的情况,因此一般手写备注也有不被认可的情况.一般不建议用,不到万不得已不用.

2、补充打印.设备允许的话,(有一些打印机)是可以补充打印的,例如针式打印机,这时候只要补充填写并对好位置打印出来就可以了.

3、重新开具.这个是最简单直接的办法,条件允许的时候比较建议.把已经开具的发票作废或者冲销掉,然后重新开具一张,补上备注内容即可.

法律依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