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授权和全权委托
法律分析:实际上在法律上的授权,就只有二种:一是特别授权(又名全权代理),二是普通授权(或一般代理)。
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包括下列内容:(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3)代为和解;(4)代为反诉;(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代理权限分为通常授权和特别授权二种代理方式。通常授权是指代理人只能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做法,而无权处罚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特别委托代理除代理被代理人的诉讼做法外,能够根据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处罚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如代为当事人认同、放弃或者变换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议反诉或者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领取执行款或履行款等。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认同、放弃、变换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