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界和边境管理暂行规定》等7件规章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4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界和边境管理暂行规定〉等7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6年7月11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司马义·铁力瓦尔地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界和边境管理暂行规定》等7件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以及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界和边境管理暂行规定》(政府令第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量标志管理办法》(新政发〔1988〕5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细则》(政府令第2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婚姻登记管理办法》(政府令第6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办法》(政府令第6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政府令第8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交河故城历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办法》(政府令第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