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与业主纠纷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一、物业与业主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
(一)小区物业公司改公***绿化做车位的,施工前需报相关园林绿化部门和房地产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公***绿化设施;
(二)改造前须通告所有业主,并经2/3以上业主同意并签字后才能按照相关规定或计划施工。
而且,改造后物业须向全体业主无偿公***开放。若采用收费制,停车位收费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可以代收代缴,所有收费需平均返还给每位业主,或抵扣每位业主相应的物业费。其中,物业公司可与业主委员会协定提取一定的车位管理费。
如遇以上违规行为,业主可举报至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也可向相关园林绿化部门反应。
如果物业公司的服务不能让业主满意,业主投诉物业效果也不理想,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 物业服务合同 。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根据《民法典》规定物业是不能随意更改绿化设施的,必须要上报审批的,而且必须经过2/3的业主同意后才能处理,物业如果违约可以向园林绿化部门投诉,还有业主对物业不满意是可以经过法定程序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并且合同没有另外规定告知时间,那么就要提前60天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员。
二、《民法典》中业主与物业的纠纷的情形有
(一)被高空掷物砸伤,在找不到抛掷者时,可以找物业兜底
(二)小区电梯间的广告投放收益,公***停车场的收益,业主***有
《民法典》第282条规定:物业经营管理业主***有部分,可从收益中扣除合理成本,剩余收入归业主***有。
(三)物业应定期以合理的方式,向业主汇报业收益
《民法典》第28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四)业主不满物业的服务,可以更换物业
可以!如物业工作人员没有正规培训,管理杂乱无章,或粗暴无端,业主有权依法更换,辞退该物业公司。
《民法典》第946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物业费并没有取消,只是针对不合理的地方进行了改善,公摊水电费、砸墙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全部取消。还是有以下4种费用,可以不交。
房屋逾期交房,物业费可以不交;
天然气开通费费用,可以不交;
物业合同规定以外的费用,可以不交;
物业擅自增加的费用,可以不交;
(六)新交的商品房有质量问题,业主可不可以拒交物业费
不可以
房屋的质量问题,是业主与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这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关系,而业主与物业之间,是物业服务合同的关系,这两个并不相关。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业主应当向开发商主张申请质量问题的保护,而不能以此拒交物业费。
(七)业主委员会决定,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该怎么办
受侵害的业主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知情或者应该知情的1年内,提起撤销决定的诉讼,进行维权。
则根据《民法典》第280条和第152条规定,在知情或者应该知情的1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
(八)房子没人住、物业服务不到位,能否不交物业费
三、物业和开发商纠纷的诉讼时效为多久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 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 法定代理人 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物业和开发商如果引起了纠纷,那么就需要及时的解决,可以利用协商、调解、仲裁或者是诉讼的方式来进行处理;但不管是以哪一种方式都需要有合法的证据,还需要在诉讼的时效之内,那么才能保障到各自的权益。为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