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追究谁的责任

法律主观: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将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及设备按合格签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客观:

《建筑法》第七十九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