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因素会导致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权力义务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通常有合同解除、期限届满、履行、标的灭失、被保险人死亡、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等等。

法律分析

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一、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二、合同因解除而终止。保险合同的解除主要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三、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因被保险人的某些违约行为,保险人有权使合同无效。四、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完成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或给付义务后,保险责任即告终止。五、合同因保险标的灭亡或被保险人死亡而终止。 这里所说的保险标的灭失是指保险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丧失。如果保险标的非因保险事故而灭失,投保人就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因客体的消灭而终止。需注意的是,《保险法》第42条规定的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不同,前者是保险人作了相应的赔偿之后,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终止合同,是合同的提前终止,即合同的解除;后者是以保险人履行了全部赔付义务而终止合同,是合同的自然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