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恶意串通认定标准

法律主观:

认定恶意串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1、后买受人是否尽到普通买受人必要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2、审查后买受人是否实际支付了合理对价;3、审查具体的交易方式、过程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是否完整详尽;4、审查后买受人的身份、交易双方是否有不合理的经济往来等。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