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角度看红楼梦张三案

“有钱时再还”,是不是真的要等到债务人有钱了,债权人才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呢?

我的第一反应是:这种约定明显模糊,无法阻碍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

那么法院又是如何判决的呢?

张三与李四系朋友关系,张三向李四出借了4万元,李四打了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有一天,张三要求李四还款,却因此产生冲突进了局子。

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达成“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的约定。

事后,张三起诉至法院要求李四还款。

一审法院判决“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的约定属于张三和李四的新约定,张三无法证明李四“有钱了”,所以,驳回张三诉请。

张三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的约定内容明确,无歧义或约定不明,张三没有证据证明李四具有偿还能力或经济状况良好。

相反,李四所举证据能够佐证其与他人存在较多的诉讼案件,有的已进入执行程序,可见目前李四不具备偿还能力。

综上,驳回张三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但我个人对上述案例中法院的判决有不同意见。

首先,可以探究一下《合同法》中关于借款合同的定义。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所以,除非有明确的免除条件,借款一定是有期限的。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或还款期限约定不明也是一种期限限制,按照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返还借款。

总归一点就是,借款是一定要在某个期限偿还的,这就是所谓的“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有钱时再还”明显是一个不明确的期限,因为何时到来不清楚,甚至能不能到来也不清楚,如果一直没钱就不该还了吗?

如果是这样的话,这就不是借款而是投资或赌博这一类型的关系了。

当然,“有钱时再还”是一个有效的约定,但有效不等于就可以阻碍还款主张,还要看这种有效的约定是否明确。

其次,该不该还钱和能不能还钱是两回事,审判要兼顾执行,但不能以执行的思维进行裁判。

“有钱时再还”和“借钱要还钱”也是两回事,张三通过诉讼首先要解决的是该不该还钱的问题,至于李四有没有钱还,那是未来执行的问题。

审判要兼顾执行是考虑有没有执行可能性的问题,对于这种金钱给付债务,不存在移送执行的障碍,不能因为可能执行不到位就提前在审判阶段把张三的权利给排除了。

按照上述案例的判决结果,张三本来还可以胜诉后进入执行并同其他执行案件一起参与分配,这下是参与分配的机会都没有了。

最后,我们再来看看张三的个案事实。

结合上述案例的具体事实可以看出,“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是在公安机关调解纷争时确定的,意在解决治安冲突问题,并不能完全作为张三的真实意思,非常遗憾,法院对此没有深究。

另外,张三通过个人方式甚至暴力方式主张权利无果再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本身就是维权方式的进步,法院这样判决后,张三肯定很难接受,对于社会价值的引导也是存在问题的。

突然有点同情张三……

以上,是我个人的看法,供大家参考,但从务实的角度看,提醒大家: 类似“有钱时再还”的条款还是要慎重,防止被套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