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什么有权优先承包
在本集体经济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同时自愿承包集体所有的“四荒”地时,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优先承包。所谓“同等条件”,即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和外部竞包者同时参与经营权的竞争,在两者农业技术力量、资金状况、信誉状况、承包费用等条件相当的情况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取得该土地的经营权。以其他方式的承包本质上是以商业方式利用“四荒地”增强集体经济力量的土地承包方式,原则上应当遵循市场原则进行发包。如果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承包条件上均优越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理应由其他组织和个人承包。
这里规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优先承包权,是法定优先权。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即使约定承包期届满承包方享有优先承包权也不得对抗该法定优先权。《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没有规定该优先权的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已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再主张优先承包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使在承包费、承包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甚至提出比原合同内容更为优越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权的,也不应当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中华人民***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