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规名词解释

卫生法规名词解释是发展卫生事业而制定的有关卫生工作的法律、法令、条例、规程等具有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卫生法规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益原则

(2)预防为主原则

(3)依靠科技进步原则。

生命科学是当今世界科技发展最活跃、最重要的领域之一,它将不断给医学发展以巨大的动力,促使人类对自身生命现象和疾病本身的认识不断进入新的阶段。实践证明,卫生事业的发展、健康目标的实现,归根到底有赖于科学技术的发展。

(4)中西医协调发展原则。

这是指在对疾病的诊疗护理中,要正确处理中国传统医学和西方医学的关系。

要认真学习现代医学,努力发展和提高现代医学的科学技术水平;同时还必须努力继承和发展祖国传统医学遗产,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方法对其加以研究、整理、挖掘,把它提高到现代科学水平,使中西两个不停理论体系的医学相互取长补短、协调发展。

(5)动员全社会参与原则。

这是指卫生工作必须做到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支持、群众参与,使医疗卫生事业成为全民的事业。

(6)国家卫生监督原则。

指卫生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的卫生职能部门,对管辖范围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国家颁布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办法和标准情况予以监察督导。

(7)患者权利自主原则。

包括患者的获得医疗权、知情权、决定权、隐私权、申诉权。

卫生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1)有关医护人员的法律法规:如《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

(2)有关医疗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药品管理法》、《中医药条例》等。

(3)有关精神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精神卫生法》等。

(4)有关医疗和疾病控制的法律法规:如《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

(5)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

卫生法的含义:

(一)卫生法是国内法基于世界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传统上的差异。

决定了各国的卫生事业与管理也有着极大的、甚至是本质的差异。

因此,卫生法不是一般国际社会所公认的国际法,而是由主权国家的立法机关以宪法为依据所制定的适用于本国的法律规范。作为国内法,卫生法不具有国际效力,不需要国际公认。

(二)卫生法是调控国家卫生事业的发展,调整卫生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

从卫生法所调控的国家卫生事业发展过程来看,卫生法所涉及的基本社会关系主要有:

第一,调整国家中央与地方卫生行政机关的管理权限和分工关系。例如,《中华人民***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调整政府与医疗机构的关系。例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调整医疗机构与患者的关系即医患关系。例如《中华人民***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卫生法调整的是一种纵向的,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内、以隶属性为基本特征的卫生行政关系。

卫生法调整的是一种纵向的,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内、以隶属性为基本特征的卫生行政关系。在这一关系中,政府的存在及其行政权力的行使是一个必要条件。

一方面,政府是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者,是行政活动的主体;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一经成立,其行为就具有某种强制力,因此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程序。

当然,卫生行政法也给予卫生行政关系的其他主体一定的法律地位,规定其活动权利与活动的方式,使其符合国家意志和公益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