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程序要多长时间
法律主观:
假释是需要一定的过程的,在刑罚期间如果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并确有悔改的表现的,法院会对其进行假释,当然假释也有不能够进行的情况的。一、长时间假释的程序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假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二、假释的程序假释依照减刑程序进行。此外,根据刑法第81条第1款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即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假释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假释的,应当裁定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2)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应当报送报请核准假释案件的报告、罪犯具有特殊情况的报告、假释裁定各15份以及全案卷宗。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撤销原裁定、不准假释的裁定书。三、假释的考验期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刑法对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则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限为10年。根据《刑法》第83条第2款的规定,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启动办理提请减刑假释工作后,分监区按罪犯获得的行政奖励等要求进行排序,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监区长办公会逐案审查,经审查的结果在监区内公示。
法律客观:从分监区-监区-监狱-法院每个程序都要走一段时间!大概要两个月。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程序和制度问题1、受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申报的材料、手续是否齐全、完备。申报的材料包括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终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以及罪犯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证明材料。经审查,认为材料不齐或者手续不全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补齐或者退回补充调查。2、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必须认真审查罪犯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对重要案件,应当深入劳动改造单位认真核实。3、对于重要罪犯的减刑、假释以及合议庭意见分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应当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4、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扼要写明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事实,并引用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减刑的案件,要注明减刑后刑期的起止日期;假释的案件,应当注明假释考验期的起止日期。5、减刑、假释裁定书,由主管院长或者由主管院长委托庭长审核签发。6、减刑、假释裁定书,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难的也可以委托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机关代为及时宣告。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定书副本同时送达原判人民法院和对罪犯所在的劳动改造单位负有检察任务的人民检察院。7、对减刑、假释的裁定,本院院长或上级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的,按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一、制作《减刑建议书》或《假释建议书》,寄发《拟假释罪犯社会情况调查函》。二、启动办理提请减刑假释工作后,分监区按罪犯获得的行政奖励等要求进行排序,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监区长办公会逐案审查,经审查的结果在监区内公示您好。在提请对罪犯的减刑假释时,使用前三个月到考核周期,且已经监狱审定的监狱级行政奖励成绩。一、在启动办理提请减刑、假释工作前,由分监区摸排可提请假释的罪犯,报监区审查。刑罚执行科进行逐案审查、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五、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罪犯评审鉴定表2、罪犯奖惩表3。二、具体例子中的监狱办理流程:每年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四次,即二、监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假释的法定程序是:一、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复以下材料、六:1。八,并提出审查意见,形成审查报告,提请监狱分管领导审定。四、终审法院判决书和裁定书4、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5、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6、九,考验期内一般不予减刑,被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假释之日起执行、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将案件材料报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九、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形成受案公示、未成年或者老残(自伤自残除外)的材料。对无期徒刑假释建议书应当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释建议,提请监狱长办公会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批,考验期为执行完毕的刑期、由分管领导组织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逐一进行评审、程序是否合法三、十二月呈报到中级人民法院。二、五、八、十一月初,公示后,确定拟提请减刑假释名单,启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工作、八,组织召开全体干警集体会议研究,提出对罪犯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并将结果公示,公示期三日。三、分监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监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假释由裁定宣告之日起计算,公示期三日。五、十一月办理,三,送刑罚执行科审核后,将材料报刑罚执行科,形成公告,在各监区公示五个工作日。六、监狱公示期满后,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罪犯或干警复议进行研究,将结果形成公告。七、公告后,形成《评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