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65条规定
法律分析:
本条是关于责任保险的规定。本条在保留原《中华人民***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第2、3款的规定。第2款是有关责任保险的第三人是否直接享有请求权的规定。第2款肯定了第三人的直接保险赔偿请求权,一方面保险人可以应被保险人请求直接向第三者赔偿,另一方面,在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前提下,第三者有权直接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第3款有两层含义:一个是保险人的赔付以被保险人已向第三者赔偿为前提。另一个含义是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付时,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出示已经向第三者赔付的证明,如赔付收据等。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衍生问题:
保险法116条规定内容的解释是什么?
本条是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职业规则的规定。本条在保留原《中华人民***和国保险法》的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其他八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即“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保险赔款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公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扰乱保险市场秩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