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局裁决和一裁终局的区别
终局裁决主要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定案件,强调裁决的终局性和不可诉性;而一裁终局则可能适用于其他类型的案件,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
一、终局裁决的概念与特点
终局裁决,是指在某些特定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该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特点在于裁决的终局性和不可诉性,旨在快速解决争议,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二、一裁终局的概念与特点
一裁终局,则是指某些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当事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裁决即为最终裁决。与终局裁决相似,一裁终局也强调裁决的终局性和不可诉性。但值得注意的是,一裁终局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通常适用于特定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终局裁决与一裁终局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终局裁决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定劳动争议案件,如一裁终局制度下的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争议;而一裁终局则可能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但具体范围需根据法律规定确定。
2.程序要求不同:在终局裁决中,仲裁机构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决,确保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而一裁终局在程序上可能有所不同,具体取决于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特点。
3.法律效力不同:虽然终局裁决和一裁终局都具有终局性和不可诉性,但在某些情况下,终局裁决可能受到其他法律制度的约束或影响,如行政复议等;而一裁终局通常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遵守裁决结果。
综上所述:
终局裁决和一裁终局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各自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终局裁决主要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定案件,强调裁决的终局性和不可诉性;而一裁终局则可能适用于其他类型的案件,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在面对劳动争议时,应了解并区分这两种裁决制度,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条规定: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