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注销法律规定
户口注销法律规定:
根据公安部门的规定,应注销多余的户口,一般按照户口登记时间先后顺序,注销其后登记的重复户口。对历史政策原因造成一人多户,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分类处理。户口发生多次迁移,且迁入手续都规范完整,按照户口登记时间先后顺序,注销其后登记的重复户口。
户口注销办理流程具体如下:
1、查验户口本、身份证、入伍通知书、法院裁定或在国外定居、加入外国籍证件、证明等相关手续;
2、在办公系统中区分不同情形办理。家庭关系发生变化的,根据申办人意见和原户口本成员确定家庭关系;
3、家庭关系发生变化的,重新打印《居民户口簿》;
4、将加盖了派出所公章的新户口簿交给群众,收回当事人被注销的户口簿、页和居民身份证;对已经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办理参军入伍注销手续时,公安机关不收回其居民身份证。
综上所述,户口发生多次迁移,且迁入手续都规范完整,按照户口登记时间先后顺序,注销其后登记的重复户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