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279条由谁来监督执行
民法典279条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民法典》第279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住改商”是指业主将《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 “住宅”的房屋改变成 “经营性用房”。
这里的“经营性用房”,一般是指用于商业、工业、旅游、办公等经营性活动的房屋。
民法典279条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民法典》第279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住改商”是指业主将《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 “住宅”的房屋改变成 “经营性用房”。
这里的“经营性用房”,一般是指用于商业、工业、旅游、办公等经营性活动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