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行政公正原则的特征
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活动都有两个要求:
1、2个子原则⑴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第一,在行政立法方面,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行政机关的规定和决定违法,就不能取得法律效力。第二,在行政执法方面,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将构成不作为违法。⑵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第一,在行政立法方面,立法机关保留对某些事项的立法权限,行政立法不能以消极地不抵触法律为满足,还需法律的明确授权。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作出任何规定和决定。第二,在行政执法方面,如果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性质和地位⑴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准则,其他基本原则都是合法行政的延伸和扩展。⑵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与民事活动的主要区别。⑶合法行政原则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⑷合法行政属于形式行政法治的范畴。
二、合理行政原则
1、3个子原则⑴公平公正对待原则。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同时,面对同等情况应当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应当区别对待,不得恣意地实施差别待遇。⑵考虑相关因素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相关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⑶比例原则。又称“禁止过分”原则或最小侵害原则,是指行政权尤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全面权衡公***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个人利益,尽量采取对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并使其与所追求的行政目的之间保持平衡。比例原则包括三个子原则:①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在多数情况下,法律会对其立法目的作出明确规定,但有时法律规定的目的可能比较含混,这些情况下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立法背景、法律的整体精神、条文间的关系、规定含义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②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为了达到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拟采取的措施对达到结果是否有利和必要。③损害最小。是指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如果能够用较为轻微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就不能选择使用手段更激烈的方式。
2、性质合理行政追求公正、权利、平等、正义,属于实质行政范畴。VS:合法行政注重形式正义,属于形式行政范畴。
三、程序正当原则
1、3个子原则⑴行政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做到信息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程序正当的首要要求就是信息公开,所谓“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电灯是最好的警察”就是对信息公开意义的形象说明。⑵公众参与。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和决定,尤其是作出对公民不利的决定时,应当听取公民的陈述和申辩,公民的参与主要包括:①获得通知权;②参与权;③表达权,即陈述和申辩权;④监督权。⑶回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1、2个子原则⑴行政效率原则。①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不完全作为。②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定时限,禁止不合理延迟,延迟是行政不公和行政侵权的表现。⑵便利当事人原则。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的,是行政侵权行为。
五、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指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1、诚实。即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无论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定人或者组织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信用。⑴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行政行为生效之后,对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效力,社会公众基于对行政机关权威的尊重和信赖,将根据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的效力来行事,进一步安排自己的生产和生活。从而使整个社会达到和谐稳定,井然有序的良好状态。但是,如果行政机关自身不能保证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可预期性,随意地朝令夕改,则将导致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无所适从,引发社会秩序的混乱。⑵因国家利益、公***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依法予以补偿。PS:注意区分撤回与撤销,补偿与赔偿。在行政法上,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是因为
法律依据:的修改废止或者客观情势的变化而需要撤回,此时对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损失应当予以补偿。而如果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行政行为,或者违法撤销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由此遭受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六、权责统一原则
1、行政效能。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要拥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强制执行手段,用国家强制力作保障,行使行政优益权,保证政令有效。
2、行政责任。是指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权责统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执行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公平原则的基本内涵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国家不得任意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公平原则广泛适用于政府立法、行政执法以及行政救济等行政法领域。在政府立法领域,经常发生的情形是:通过归类,政府立法对在特定范围之内和特定范围之外的人们赋予不同的权利,课以不同的义务。这样,分类不合理的法律本身就可能不平等。因此,政府立法时应对它调整的对象进行合理分类,防止立法过程中因分类不合理而产生歧视。在行政执法领域中,不少法律规范仅对行政机关的行为目的、范围作原则性规定,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都由行政机关自由裁量。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