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装神弄鬼扰乱地方是什么罪?要判怎么样的刑法? 请说明下是依据《宋刑统》哪一条,越详细越好。谢谢

我在《宋史》志第一百五十二 刑法一里面查到这样一条记录:“左道乱法,妖言惑众,先王之所不赦,至宋尤重其禁。凡传习妖教,夜聚晓散,与夫杀人祭祀之类,皆著于法,诃察甚严。故奸轨不逞之民,无以动摇愚俗。间有为之,随辄报败,其事不足纪也。”说明装神弄鬼在宋代时很严重的罪行。

又我查到在宋人作品《清明集》中关于你提的问题有几条敕令(皇帝临时颁布的诏令):

1.非僧道而结集经社,聚众行道,各杖一百。(卷14)

2.诸夜居晓散,以诵经行道为名,男女杂处者,徙(古代称流放的刑罚)三年;被诱之人杖一百。(卷十四)

《宋刑统》里面条文太乱了,我一时间没查到。

另外,特别提醒,千万不要以为宋朝一审结案,宋朝凡是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都必须向上级复核之后才能执行。

《宋史》志第一百五十二 刑法一记载:“建隆三年,令诸州奏大辟案,须刑部详覆。寻如旧制:大理寺详断,而后覆于刑部(大理寺先审过,然后刑部再来一次)。凡诸州狱,则录事参军与司法掾参断之(必须由后面这两个官复核)。自是,内外折狱蔽罪,皆有官以相覆察(复核)。又惧刑部、大理寺用法之失,别置审刑院谳之。吏一坐深,或终身不进,由是皆务持平。”

又记载:“淳化初,始置诸路提点刑狱司,凡管内州府,十日一报囚帐。有疑狱未决,即驰传往视之。州县稽留不决、按谳不实,长吏则劾奏,佐史、小吏许便宜按劾从事。”(提点刑狱司专门检查案件正确与否)

又记载可以接受当事人申冤:“自端拱以来,诸州司理参军,皆帝自选择,民有诣阙称冤者,亦遣台使乘传按鞫,数年之间,刑罚清省矣。既而诸路提点刑狱司未尝有所平反,诏悉罢之,归其事转运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