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方面,新房开发商在交房时必须先签物业服务合同,不然不给钥匙。。。这被迫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可以申请撤销。房屋交付是开发商履行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的交付义务,交钥匙是开发商的义务。而物业服务合同则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成立的是物业服务合同,是约束物业费的缴纳的。 因此,两者是没有关系的,根据法律规定,被胁迫的违背真实意思签约的合同是可以申请撤销的。

法律分析

商品房交付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比较多,开发商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强势要求业主, 必须先签物业管理合同如问题所说或者必须先交物业费,否则就不能领钥匙,是开发商常见的手段,但依据民法典,业主购房和房屋开发商形成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旦合同成立且生效,购房者完成款项交付,开发商交出房屋是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而物业管理合同则是交房后,由业主专门与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签约的合同,由此可见,签约主体是不一样的。房屋开发商是没有依据要求必须先签物业管理合同的,另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不签物业服务合同就不给房屋钥匙是一种胁迫的行为,是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