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什么管理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对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均有极大的危害,放射危害的严重性已经众所周知。
放射危害不仅会致人死亡,诱发肿瘤,还会影响作业人员下一代的健康。我们国家坚持采取一系列不同于一般职业病防治的特殊管理办法,加强对其的管制。
预防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或其他有毒物质的措施
一、消除有毒物质
尽可能以无毒、低毒的工艺和原辅材料代替有毒、高毒的工艺和原辅材料,是最理想的措施。例如:循环水杀菌、消毒剂采用二氧化氯代替氯,从根本上消除了氯气中毒的工作环境。当然完全做到消除有毒物质比较困难,但是这一条应作为我们优先考虑的防护措施。
二、降低有毒物质浓度
当消除毒物有困难时,应尽可能降低有毒物质的浓度,使之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之内。
1、生产装置应密闭化、管道化,尽可能实现负压生产,防止有毒物质泄漏、外溢。设备尽可能自动化,过程控制采用DCS进行集中监视、控制及管理。物料的加工、储存、输送过程均采用密闭的方式,设备以及管线之间的连接处均采取相应的密封措施,防止介质泄漏。
采集含有高毒物质的样品时,应使用密闭采样器,最大程度减少作业人员接触毒物的机会。
2、通风排毒。设置必要的机械通风排毒、净化装置,防止毒物逸散。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应当事先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3、生产装置采用露天布置,通过自然通风使有毒物质能够迅速稀释扩散。生产布局合理,有毒作业场所和无毒作业场所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三、加强个体防护
做好个体防护是预防毒物危害很重要的一项措施,是防止毒物进入人体的最后一道屏障。防护服装、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一方面可防止腐蚀性毒物对皮肤、黏膜的直接损害,另一方面也可防止毒物经皮肤黏膜吸收;呼吸防护用品则可防止毒物通过呼吸系统侵入人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