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4
《民法典》已实施近半年,那民法典对企业家有哪些重要影响呢?杨小珍律师和企业家们一起看看《民法典》对企业家的三个方面12大影响。
? 1、员工维权意识增强,企业管理难度加大
律师建议:企业应主动梳理劳动用工风险,规范企业规章制度,并加强对员工的日常管理。
2、员工信息不可随意泄露(员工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
《民法典》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1032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1034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民法典》第1035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律师建议:《民法典》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并且明确了个人信息的范畴。用人单位因工作和管理需要搜集员工个人信息,本身并不违法,但应该明确经过劳动者授意。搜集的员工个人信息应用于正当目的,不得从事《民法典》规定的两个“不得”行为,另外需要注意《民法典》1035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原则。用人单位对于其收集到的员工个人信息,应采取各种合理、有效措施,确保安全,保证不被偷窃或泄露。用人单位自己更不能泄露或者篡改员工个人信息。所以企业一定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妥善处理相关信息,平衡好单位知情权与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两种法益的关系,否则可能面临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风险。用人单位在日常的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务必妥善存储和保管职工的个人信息,不得随意进行公开,企业内部的更衣室、浴室、洗手间、宿舍均属于私密空间不得安装摄像头等。必要的话,用人单位可以考虑建立《员工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规定》、《利益冲突申报制度》等规章制度,当然,规章制度的建立仍然要遵守合法、民主和公示的程序。
3、用人单位有义务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律师建议:《民法典》第一次对性骚扰进行了界定,第1010条对“性骚扰”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赋予了“性骚扰”受害者依法请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的法定义务。企业如果没有履行防范制止性骚扰的义务,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如果没有制度性的预防和监控,特别是受害人投诉机制和对实施者的惩罚机制一旦缺位,利用职权或从属关系实施的性骚扰就很难被防范和制止,建议企业更加重视建立、完善尊重和保护员工权益的制度与文化。
4、劳动者职务行为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追偿
律师建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中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对比可以发现,现行规定下劳动者履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只有双方劳动合同有特别约定时单位才可以按照约定追偿,没有约定则缺乏维权依据。而《民法典》实施后,劳动者履职中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在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直接依法向劳动者追偿。对劳动者来说,工作中更加要谨慎、用心,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履职,否则赔偿风险增加,这也增强了员工的责任心。
5、商业合同更难签订了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一个亮点就是关于合同效力认定规则进行了一定调整,特别是《民法典》496条和497条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更应该引起企业家的注意。
《民法典》第496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49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律师建议(如何规避合同无效)
1、不仅自身主体要合格,还要仔细审核合同相对方和签约人的主体资格、签约履约应具备的相关资质。
2、遵循公平诚信、协商一致的原则,做好前期“尽调”工作(查询合同内容所涉及的强制性规定,确保签约目的和合同条款均不违反强制性规定)。
3、完备相关程序手续(规定需经过评估、内部审批的,履行相应程序)。
4、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等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并按照对方的要求给予说明的义务,另外不要用带有单位LOGO标识打印合同。
6、保证人的责任变天了
《民法典》第68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692条第二款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律师建议:《民法典》颁布后默认连带保证责任修改为了默认一般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也更明确了,因此企业在今后签订担保协议时需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和具体的保证期间,避免因约定不明或未约定导致保证为一般保证或保证期间缩短。企业如果想要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一定要明确写在担保合同内,否则视为一般保证责任,而且应该约定明确的保证期间。
7、抵押物可以自由交易
《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律师建议:以前法律规定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是不能够转让抵押财产的,在民法典实施后,抵押物是可以自由交易的,企业一定要注意会“跑路”的抵押物。企业今后在选择抵押权作为担保方式的情况下,应对抵押期间内抵押物的转让问题作出约定,避免抵押物“跑路”,以影响自己债权的实现。
8、离婚不是想离就能离(离婚冷静期)
以前,两口子协商离婚,一起去民政局,半个小时左右双方就可以拿到离婚证。2021年1月1日,《民法典》重新定义了协议离婚程序。分三个阶段:申请离婚、冷静期和登记离婚,总结下来,重要的信息就是以下几点:
(1)双方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后,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2)冷静期30天满后,必须双方都亲自到场申请离婚证。未亲自到场、只有一方到场、或逾期领取的,都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3)冷静期后依然申请离婚,需要再等待30天的审理期,最后才能拿到离婚证。
总而言之,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的程序变复杂了,协商顺利也要60天。
9、增加***债***签原则(夫债妻不一定偿还)
《民法典》第1064条 夫妻双方***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同债务。
《民法典》1064条从正面更加清晰的确定了夫妻***同债务的“***债***签”原则:
(1)***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
(2)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用于该债务用于夫妻***同生活、***同生产经营。
10、出轨有错要罚,顾家有功要奖
《民法典》第1087条? 离婚时,夫妻的***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内出轨,过错方将少分财产,而且如果出轨导致离婚,出轨方存在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模式隐藏了不平等,家务补偿正是对家务贡献较大的一方进行的一种补偿
11、侄甥可以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1128条第2款新增一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民法典》扩大了代位继承的范围,将被代位继承人扩大至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将代位继承人扩大至侄、甥子女。故企业家应该提前作好家庭财富传承的规划。
12、公证遗嘱不再优先,最后的遗嘱最管用
《民法典》第1142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在《民法典》施行之后,公证遗嘱不再优先,无论是什么样的遗嘱形式,均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内容为准。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是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更大程度地保护了遗嘱自由和公民对自己合法财产处分的自由。